一家藥品公司正在飛行檢查,檢驗不合格關閉了3個月,把質量的負責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工資,賠償經濟損失,所以做好醫(yī)療器械檢測工作是多么的重要,選擇專業(yè)的醫(yī)療器械檢測設備才是王道,不然動輒就是損失上百萬上千萬甚至直接拖垮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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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開玩笑,這是一起勞資糾紛案,一家制藥公司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第三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馬某不支付八月至九月工資給馬某,而是從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向公司退還工資8164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74232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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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被飛行檢查發(fā)現有很多缺陷。先來給我們大家捋捋這個一個事兒,事情是這樣的:馬某于2019年5月5日加入公司,5月6日公司下發(fā)《關于任命質量責任人的通知》,決定聘任馬某為副總經理、質量責任人。2020年7月10日,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FDA)對該制藥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存在2項嚴重缺陷和1項重大缺陷。7月15日,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更正通知的命令”。8月28日,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藥品飛行檢查檢驗現場檢查報告》,認為藥品企業(yè)存在8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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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藥監(jiān)局出具《藥品飛行檢查安全檢查整改情況以及現場管理檢查分析報告》,認為該藥企對之前飛行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基本要求整改到位。馬某在8月期間正常工作,9月9日休假,馬某離職前的工資標準為7000元。藥品企業(yè): 馬退工資,賠償經濟損失74232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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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藥公司稱:一、庭審判令其單位支付馬2020年8月至9月未支付的工資3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馬某不稱職、嚴重失職、不具有發(fā)展質量管理負責人的專業(yè)理論知識、工作生活經驗和能力、未履行服務質量技術負責人的崗位人員職責和義務,導致其單位被藥監(jiān)局作出停業(yè)整頓的行政行為處罰,整改期間沒有停止使用藥品生產銷售達3個月(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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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11日單位停業(yè)整頓期間,馬某仍不稱職、拒不行動、不配合整改、工作松懈,無法按馬某7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資。2020年8月至9月,碩士的工資結算后僅為5090元。都是在2020年12月25日支付的。由于沒有拖欠工資,因此,該單位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間無需支付 MA,拖欠工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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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應向其單位退還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已發(fā)工資81640元。其單位股東可以基于對馬某的信任,相信馬某具有發(fā)展質量安全管理的專業(yè)理論知識和工作生活經驗,完全沒有能夠通過勝任教學質量控制管理會計工作,故于2019年5月6日聘任馬某為副總經理、質量技術負責人,職責為:全面負責藥品信息質量提高工作,獨立履行社會職責,對公司藥品質量風險管理方面具有裁決權等,工資是全公司作為最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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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馬某在任職企業(yè)期間,不稱職、嚴重失職、不具有發(fā)展質量管理負責人的專業(yè)理論知識、工作生活經驗和能力、未履行服務質量技術負責人的崗位人員職責和義務,導致其單位被藥監(jiān)局進行行政行為處罰,停業(yè)整改達3個月。故馬某自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作為教學質量相關負責人已領取的工資81640元應全部信息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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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單位停業(yè)整頓3個月,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中銷售利潤損失473,303.43元,員工工資損失160,425元,租金損失49125元,水損失345.61元,電費損失27003.6元。此外,馬用公司平臺對外銷售公司產品,以達到抽取傭金的目的,但馬負責的客戶已經空置,致使三萬二千一百二十四點五元的款項至今沒有收回,雙方也沒有就損失達成任何協(xié)議,應由馬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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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損失共計742327.14元,系馬造成,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馬某:其多次反映均未被公司可以采納配置管理人員專業(yè)素質不符合要求。馬某認為,藥廠實際控制人曹某于2020年12月26日向其出具了欠薪通知單,該欠薪通知單由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擔保,目前公司已一年半沒有支付,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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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藥品經銷商,必須嚴格執(zhí)行藥品管理和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至少要有14名經銷商,但只有7名經銷商。公司還有人員素質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公司實際控制人現場管理,法定代表人和企業(yè)負責人現場管理。如果有問題,員工要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請求駁回醫(yī)藥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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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企業(yè)退還工資、賠償經濟損失 無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法院確認,審判發(fā)現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法院認為,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另一方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醫(yī)藥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馬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資為5090元。他在一次庭審中支付馬的工資差額3000元并無不當,本院應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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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被行政管理處罰方式以及企業(yè)客戶進行貨款未收回等并非馬某個人或者故意或重大技術過失行為造成,藥企要求馬某退還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已發(fā)工資8164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742327.14元無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本院依法可以不予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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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判決清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維護。 藥品企業(yè)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依法駁回。 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上訴被駁回,判決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制藥企業(yè)支付。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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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檢測工作并非僥幸,一定要嚴防死守,不然是質量檢驗人員還是藥企負責人,都應該做好醫(yī)療器械檢測,選擇醫(yī)療器械檢測設備時也一定要找專業(yè)的品牌。威夏科技行業(yè)沉淀15年,每臺儀器都嚴格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符合國際標準的條件,采用先進PLC+ARM/Linux技術和進口傳感線,做到質量效率一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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